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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顯示的是 3月 18, 2010的文章

Blogger留意囉!體驗文請避開提到產品療效

    * 2010/03/04 02:30 下午 Dear Blogger: 近期衛生署和台北市衛生局大力宣導在部落格文章內(包含相簿照片),請勿介紹醫療性產品或其療效,以及非醫療級產品也需避免誇大其功效。衛生局呼籲,不論是個人或業者,販賣食品的廣告不得有誇大不實、容易產生誤解或涉及療效等誤導消費者的情況。 BloggerAds在此也提醒各位部落客,如果過去曾經發表相關產品的文章( 無論是否為BloggerAds的推薦文 ),請多加注意並刪除相關文句,且在撰寫體驗文章時,也請避免提到產品療效,以防觸犯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:「 對於食品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、宣傳或廣告,不得有不實、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。」同法第二項:「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、宣傳或廣告 。」 為避免您因違反法令而受罰,特列出衛生署公告《 食品廣告標示詞句 認定表 》及《 化粧品詞句規定一覽表 》之規定可與不可撰寫的文字, 以避免您不經意觸法而遭舉發罰款的情事發生。 煩請在發表食品、 化粧品類文章前特別注意,先行檢視過您的內容,並避免 具有療效 、 誇大不實 或 易生誤解 的廣告文字出現,如此當可安心推廣 ,謝謝。 此條款適用 於任何時段發表之文章,故 若過去您曾有發表類似文章, 也請注意並刪除相關文句 。 【相關規範參考】:     * 哪些詞句涉及虛偽、誇張或醫藥效能(認定表):        http://food.doh.gov.tw/foodnew/MenuThird.aspx?LanguageType=1&ThirdMenuID=60     * 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:        http://food.doh.gov.tw/foodnew/MenuThird.aspx?LanguageType=1&SecondMenuID=5&ThirdMenuID=187     * 行政院衛生署:        http://www.doh.gov.tw/cht2006/index_populace.aspx 註 : 文中的規定相當嚴柯,現今的產品大多都有觸法的可能。